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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 | 15th Oct 2009 | 雜文 | (54 Reads)

曾經聽過這樣的一種說法,人們最難開口的話,不是「我愛你」,而是「對不起」。

道歉。

認衰仔。

承認錯誤。

你是否一個敢於說「對不起」的人?

你是否敢於認錯?

 

交通燈,在香港指示行人的燈號分為紅色和綠色兩種,因此俗稱「紅綠燈」。交通燈亮著紅燈,即表示行人不能橫過車路;亮起綠燈,即表示可以橫過車路。

以上相信是小學生甚至就讀幼稚園的小孩子都知道的常識。

「衝紅燈」,意即行人沒有遵守交通燈的指示,在亮起紅燈表示不准過路的情況下,仍舊橫過車路。

請問,你有沒有試過「衝紅燈」?

敢說自己有生之年從來未試過「衝紅燈」的人,本人先在此致上最深切的敬意,閣下定必是瀕臨絕種的正直大善人。

 

就如同本人一樣的凡夫俗子,且想像以下場景。

你正衝完紅燈踏上行人路,碰巧遇上你的友人,對方向你說:「喂!你衝紅燈喎!」

請問你的即時反應及回應是……

「我趕時間吖!」

「衝紅燈之嘛,你睇人哋都係咁啦,有咩咁大不了?」

「都無車,唔過就笨啦!」

「衝紅燈咁小事就咪嘈啦!」

「超!我唔信你未衝過?」

「你理得我吖,我中意呀!」

 

根據香港法例第374G章「道路交通(交通管制)規例」第33條「交通燈控制的過路處」,第(1)款列明:「交通燈可用以向行人顯示可以或不可以橫過一條車路的時間。」

(4)款則詳列交通燈的指示:

本條所訂明的交通燈的指示如下——

(a) 紅色燈號在穩定燈光亮着時,即為向行人指示其不得在有關過路處橫過或開始橫過車路;

(b) 綠色燈號在穩定燈光亮着時,即為向行人指示其可以在有關過路處橫過車路;及

(c) 綠色燈號在間歇燈光亮着時,即為向——

(i) 已在有關過路處上面的行人指示其須以合理的速度越過該過路處;及

(ii) 尚未在有關過路處上面的行人指示其不得在該過路處開始橫過車路。

 

就算不特意引錄法例原文,相信沒有人會不知道的事實,正是「衝紅燈」的行為,肯定、絕對的、不容狡辯,是違————的。

不遵守法律的行為,在今天號稱法治精神主導的社會,本質上是可恥的。

但是,為甚麼人會「知法犯法」?

就算讓別人直斥其非,不但不會認錯,即時的反應及回應更是意圖以各種理由開脫、淡化事情的嚴重性、藉共同錯誤推卸責任。

 

「衝紅燈」只是小事。

就算犯法,犯的都是小法。

相比駕車「衝紅燈」有可能危及他人性命,路人「衝紅燈」也不會怎傷人。

《三國志.蜀書.先主傳》裴松之注記述,三國時代蜀主劉備臨終留予其子劉禪的遺詔有云:「勿以惡小而為之,勿以善小而不為。」

「衝紅燈」,好小事,正就是認為「惡小而為之」。

而更重要的,就是不肯承認錯誤。

不想認錯,所以利用各種藉口掩飾。

不想認錯,所以將事情都歸類為小事。

 

長篇大論一番,都是想說要認錯。

好,我自認衰仔,滿意未?

但,你將來會唔會「衝紅燈」?

答案是:會。

知錯,但不改,即是「明知故犯」吧?

 

請再次想像以上情景一遍,當你遭友人揭破「衝紅燈」的惡行,請問你的即時反應及回應是……

「我承認『衝紅燈』是錯誤的,因為時間緊迫,迫不得已才這樣做。」

「我承認『衝紅燈』是錯誤的,因為衡量過路上實際交通情況,確保安全情況才這樣做。」

「我承認『衝紅燈』是錯誤的,我會深切反省自己的行為,並承諾將來定必謹慎行事。」

不是虛偽,也不是玩文字遊戲;確是真心承認錯誤,儘管不保證不會再犯。

這近乎是無賴行為了!

 

「卸責」是最不堪的做法,有錯就要認,打就要企定。習慣將自己不當的行為合理化,久而久之,就會變得自私自利,不會反省,甚至連良知也會漸漸泯滅。

「認錯」只是第一步,要擺脫「卸責」的陋習,就必須學會認錯,不要推搪。但是,單是「認錯」仍然不夠,知錯仍然可以不改,人仍然可以繼續做明知是錯的事。

「承擔」正是「認錯」之後必須抱持的信念。不單是「知道」和「承認」錯誤,而是深切了解錯誤背後的原則和規範,從而建立正直磊落的人格。對自身和社會擁有足夠的「承擔感」,才願意為自己變得更好而努力,也願意切實遵從社會法則。

 

你知唔知錯?

你認唔認錯?

你願唔願意改過?

「對不起」其實不難開口,更難開口的應該是「我願意改過」。